申请人王某甲,男,55岁。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40岁。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37岁。
申请人王某甲因被王某乙驾驶的车辆撞伤,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x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被车撞伤后,为利于接受治疗和本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现位于平舆县交警队郭楼停车场内的豫x车一辆扣押至本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