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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甲申请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甲,男,55岁。

被申请人王某乙,男,40岁。

被申请人姜某某,男,37岁。

申请人王某甲因被王某乙驾驶的车辆撞伤,于200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x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被车撞伤后,为利于接受治疗和本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现位于平舆县交警队郭楼停车场内的豫x车一辆扣押至本院。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00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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