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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們宙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上诉人中建六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9)嘉民二(商)初字第1553-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未与上海們宙建材经营部签订过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其住所地在天津市,应由天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债权转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原审被告将上诉人欠其材料款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该债权转让已通知上诉人。故原审被告上海們宙建材经营部具有主体资格。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原审被告上海們宙建材经营部注册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的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薇

审判员胡觉明

代理审判员计海琼

书记员顾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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