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
被执行人楼XX。
本院在执行杜某与楼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后本院依法强制从被行人楼XX银行账户扣划本案案款756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案款756元返还申请人,现本案执行完,申请人予以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卫
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梁丰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闫伟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