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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汤某某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

申诉人孙某某与被申诉人汤某某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一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9日作出(2007)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出沪检二分民抗[2009]X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信芳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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