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
上诉人汤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汤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杨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