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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吴某某、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某。

上诉人汤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某某于200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上诉人汤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铮

审判员李伊红

代理审判员郑璐

书记员杨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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