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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

投资人胡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居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通升,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驷业水泥制管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费,故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上海申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微

审判员顾继红

代理审判员李江英

书记员莫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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