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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冉某某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冉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素芳,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冉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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