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三十七岁,河南省滑县人,系中国人民解放军八六三六四部队服务社会计,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五十四岁,山西省陵川县人,系郑州市挂面厂党支部副书记、厂长,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隔壁邻居。一九八0年五月,王某某经郑州市二七区建设科批准,在文化里七十四号自己房屋原基础上,翻修北屋二层六间,其后墙临李某某院。李某某提出家中有妇女,生活不便,不让王某某在后墙开窗户。后经街道居委会和区建设科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某在后墙楼下东间留一小窗户;李某某修建新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紧靠王某某房屋的后墙直上建筑,后墙也不准留窗户。一九八0年六月,李某某申请建房,经批准并领取了许可证。但是,李某经建筑部门查线、定位,便私自动工,违背了建筑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同时,李某某又未同王某某协商,将原协议盖南房改为盖西房,并紧靠王某某后墙挖地基,造成地基重叠,影响王某某的房屋安全。王某某阻止其施工,李某听。二七区建设科多次告知其停工,李某不听,遂将建房许可证收回,让其等候处理。李某某仍继续施工。王某某的爱人程学岭进行制止,李某某将其打伤。为此,一九八0年七月十五日,王某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知被告李某某先行停工,待后处理。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通知,置之不理,抢行将房盖成,而且将其房沿压在王某某的楼顶花沿上,致使王某某的楼房地基承受压力过大,造成墙壁裂缝,房屋漏水。据此,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不按区建设科批准的建房许可证关于"查线后施工"的规定建房,而且在发生纠纷后,不接受建设科的处理意见,抢行盖房,实属违章建筑的行为。上述违章行为,建设科和原告曾多次制止,被告不听劝阻,将原告房沿垒入自己房沿内,并打伤原告的爱人程学岭,侵犯他人权益和人身权利。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家政策,判决被告李某某应将违章建筑的西屋南山墙拆除,向北移五十公分,并负责修理原告房屋墙壁裂缝、解决漏水问题;赔偿程学岭被打伤住院医疗费十六元一角四分。
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盖房紧靠王某某房屋的后墙,系执行双方协议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全面审查了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政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至于被告上诉称"建房有许可证,不属违章",经查,李某某建房虽经区建设科批准,并发有许可证,但许可证上明确地写着"经查线后施工",但李某某不经区建设科查线,竟擅自动工。之后,原告、区建设科和一审人民法院告知李某某停止施工,待后处理。李某仅不听,还擅自变动许可证确定的南屋一间和楼梯的位置,而且还打伤当事人。这显然是违章建筑和侵犯人权的行为。被告上诉称靠王某某房屋的后墙建房是"执行双方协议"的问题,经查,原协议虽有"李某某建房时南墙在原基础上和王某某房屋的后墙从东山墙到西山墙,墙靠墙直上建筑"的话,但原协议说的是李某某建南屋的情况,被告私自改为建西屋,事先又不与王某某协商,并将自己房的基础压在王某某房的基础上,损害了王某某房的安全,这显然是被告自己违反了原协议。
据此,一九八一年九月十九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某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的申诉,经过复查,于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三日发出通知:申诉无理,予以驳回。
李某某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的通知,又拒不执行原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对李某某的申诉,经派员到现场察看和调查后,认为李某某建房侵犯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诉的通知是正确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通知李某某,驳回申诉。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一九八三年七月三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由院长签发公告,限令李某某在十日内,必须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如逾期不执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公告届满,李某某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七月十三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民诉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请辖区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区建设科和被告所在单位派人到场。执行员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及工人,将被告已建的山墙拆除,并北移五十公分。七月三十日执行完毕。强制执行共用工料费七百六十五元八角五分,全部由李某某承担(李某某已将工料费如数交二七区人民法院)。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百五十九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执行。李某某与王某某宅基纠纷一案,在人民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某对判决不服,可以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的执行。李某某在申诉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二七区人民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判决,体现了严肃执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