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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王某某、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俊,江苏王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功,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28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金晶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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