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俊,江苏王某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功,上海薛廷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远大运输集团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曹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某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28元,由上诉人曹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中伟
审判员赵俊
代理审判员金晶
书记员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