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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郭某某与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宋某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郭某某。

以上两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式云,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宋某某、郭某某与被申请人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12日,宋某某、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借款事实存在,但其已于2006年将借款归还给了江某某,故原判错误,且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不合法,请求再审。

郭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剥夺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请求再审。

被申请人江某某称,在原判执行阶段,申请再审人曾与其达成过和解协议,承诺每月向其付款5万元,直至付清所借款项为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江某某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及宋某某的法庭陈述,可以确认宋某某向江某某借款50万元的事实。由于50万元借款发生在宋某某、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某应对该笔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郭某某经原审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根据宋某某确认的地址送达判决书,并无不当。宋某某关于借款已于2006年归还给江某某的申请再审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某某、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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