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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杰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某某与上海紫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杰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本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紫鸟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飞,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杰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两上诉人于2009年11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杰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2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杰吉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晓镍

审判员朱志红

代理审判员赵惠琳

书记员夏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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