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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贺某某,男,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杨毅

二○○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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