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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与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志华,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林某。

关于仲裁申请人林某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6日作出青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书。2009年9月18日,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09年11月5日,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关于撤销青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撤回关于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仲(2009)办字第X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上海纳微涂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磊

审判员周卫娟

代理审判员陈樱

书记员林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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