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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明朋、张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方雯法定继承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怀庆、高某某,濮阳市华龙区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方明朋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玉环(二被上诉人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方雯,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方雯之舅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明朋、张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方雯法定继承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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