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怀庆、高某某,濮阳市华龙区黄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明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方明朋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方玉环(二被上诉人之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方雯,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方雯之舅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方明朋、张某某及原审第三人方雯法定继承及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