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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队长。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强制一案,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主体等多种原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某毓

审判员易再凌

人民陪审员刘某辉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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