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住(略)。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诉前保全一案,因情况紧急,于二O一O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豫x三轮车,申请人提供现金77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驾驶的豫x三轮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秀云
审判员崔荣献
审判员葛逢喜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徐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