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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0岁。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桑一帆、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底至2008年11月,在上街区X路中段改造工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负责上街区X镇拆迁指挥部的副指挥长,具体负责寨沟村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在没有核实寨沟村村民刘一X的老宅是否属于拆迁范围的情况下,对其老宅进行了拆迁丈量,并在宅基地确权审批表上签字同意,后将盖有峡窝镇政府公章的空白拆迁费用结算单和货币补偿协议交给寨沟村X村干部冯XX(另案处理),冯XX代表峡窝镇政府向刘一X出具x.13元的拆迁费用结算单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因补偿资金不到位,又置换成寨沟村的安置房三套(X号楼X楼东门东户及X号楼X楼东门西户、X楼东门西户),后被刘一X分别有偿转让。经河南求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三套房在土地使用权划拨状态下评估值为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及职务证明,上街区X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淮阳路未占压刘一X老宅基地问题的说明及上街区X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上街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籍调查审批表,荥阳市人民政府1983年发放的刘一X宅基地使用证,刘一X的上街区宅基地申请表及审批意见表,土地确认证明及上街区X路中段拆迁补偿表(刘一X)、淮阳路建设货币补偿协议等,上街区人民政府文件及补偿标准表、拆迁费用结算单,委托书,上街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峡窝镇X路X村补偿一览表,证人冯XX、张X、赵XX、王X、邢XX、陈XX、刘二、刘三X、何XX、曾X、薛X、吴XX的证言,安置楼安置协议,刘一X有偿转让安置楼X号楼X楼东门东户及X号楼X楼东门西户、X楼东门西户的协议等,中共峡窝镇委员会党的生活会记录,取保候审手续,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河南求实评估公司对峡窝镇X村安置楼X号楼X楼东门东户及X号楼X楼东门西户、X楼东门西户三套房屋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郑州市X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李俊义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银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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