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
案由:寻衅滋事罪
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莆秀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简化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黄国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砣贤竿赴址炅胶ㄉ眩幸膛┬冢以屑胫磺姹烁秩舫⒀竿赴芊局χ|(已判刑)、同案人“德连”以及“吓飞”吃饭。饭后,林某独自回家。同案人“德连”骑摩托车往秀屿区X镇车站方向行驶驹型胫挥Ρ撕蝗男蛭⒈谏强悖锉灯烦鹱恢Ρ撕蝗男蛭1弧Ρ撕蝗男蛭渭菩皇圆停芯唇焕Ρ撕蝗拘糁⒚帧倭缴さ奋煌挂攴锏@蟆巳匀晃旅悖锉ζ心低匠さ奋磐眯缬陨娑幻乙婕臧虻鞫N恕贝竿税叭隆绷馈患姹烁秩舫⒀竿赴址炅胶⑸堋局χ皘竿税叭拧上狈取说饺さ奋低境秸屑矣险錾蝗Ρ撕蛉艽<竿税叭隆绷贰磷嬷臧诺诿⒖反猛肥怀Ρ撕蝗男蛭谋Φ心低页衣T弧Ρ撕蝗男蛭⒈弧拘糁⒚帧倭教羯笠雍甏锏隼闯竿赴址炅胶⑸堋局χ|及同案人“德连”、“吓飞”等人就上前殴打三被害人。后被告人林某手持一把砍刀上前追砍上述三被害人。三被害人被打后分散跑开,被告人林某亦逃离现场。经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生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谢文彬、谢志敏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委托其家属赔偿给被害人林某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被害人林某生对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