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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执行赵XX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住所地:渭南市XX大街X号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南某某,陕西XX(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生于XX年X月X日,住(略),蒲城县XX局职工,赵某某之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蒲城县XX中心(略)。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执行依据被公证机关撤销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渭南市临渭区公证处(2010)渭临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新龙

审判员郭卫平

审判员侯晓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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