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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a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a,女;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间,被告人高a从他人处购得“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在闵行地区兜售。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高a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队X巷X号X幢X室其暂住处接受外来人口登记时,被警方查获上述发票共计21,383份及发票专用章、打印机等物。经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上述扣押在案的发票均系伪造。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a、俞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国家(地方)税务局鉴定证明,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a为非法牟利,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21,300余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高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a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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