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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关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某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22岁。2010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李某乙,河南丹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关某某,男,24岁。2010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丙,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以洛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关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君芳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某乙、关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某控:2010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甲、关某某开装载机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焦化车间,盗窃2吨多的石油焦,出场后卖给汤某某,得赃款2700元。被告人关某某付给雷某某300元,余款2400元二人均分。2010年3月27日19时,被告人张腾飞、关某某再次开装载机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焦化车间,盗窃2.05吨石油焦,出厂后行至横涧村时被公安机关某获(赃物已追退失主)。二被告人两次所盗窃的石油焦经吉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9225元。

另查,二被告人归案后,李某甲退出赃款1200元,关某某退出赃款1200元。雷某某退出赃款300元。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雷某某、杨某某、韩某某、刘某丁证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焦化车间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某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被告人关某某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中国石化公司石油焦的文件、新兴置业公司的称重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主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关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某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亦无前科,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某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付本院。

三、赃款27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任君芳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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