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l0月7日,被告人张a利用担任上海A物流有限公司金桥分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客户托运的真空分子泵l台(价值人民币2万元)从公司仓库内取出带回暂住处,并准备销赃牟利,后因公司进行内部排查被发觉。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a在接受单位领导询问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a、周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A物流有限公司的岗位工作职责、劳动合同,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张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司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