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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某独任审判。经查,2009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表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于2009年10月15日归还。逾期,被告未归还。2010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姜某某应归还原告黄某乙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款被告姜某某于2010年3月22日归还人民币50,000元,余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0年6月底之前一次性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被告姜某某自愿负担;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3月22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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