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栾川县蓝天法律事务所(略)。

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8月,被告田某某装修房子到我处拉了装饰材料,总价款6125元,被告言明待装修完毕后付清,但被告只付了1013元,下欠5112元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追回欠款。

被告田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家装饰房子是大包给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取他多少材料,我不清楚。付的1013元与我无关,我只是后来去原告处取材料,原告将帐记在装饰公司的帐页上,我当时就觉不妥,划了括号,做了合计,并签上我的名字,现在我只认可我签的材料款,其他与我无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证据一份:

《王某陶瓷》货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欠款6125元。

被告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只认可自己所签部分的货款。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8月,被告田某某装饰房子,该工程大包给洛阳籍装饰公司老板李某坡,被告曾和李某坡到原告门市看过材料,8月2日李某坡在原告处取材料共计5098.63元,付款1013元。后李某坡中途放弃工程不辞而别,下落不明。被告田某某为后期工程到原告处购材料时,原告提及前期材料款时,被告表示以前是李某坡的行为,且已付1013元,自己也是受害者,只在8月10日、8月12日、8月20日、8月21日四笔帐单后画括号合计963.6元并签名,经审查,该四笔帐合计应为1026.6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田某某在原告李某某处购买部分装饰材料,对其签名认可部分应当偿还。原告李某某提供的清单系自制凭证,被告田某某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10年8月2日材料款4085.63元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某装饰材料款1026.6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李某某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伊兵

审判员李某洲

审判员张晓辉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晓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