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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妨害公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0年3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9日晚23时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张某接110报警后带领社保队员至本市X路X弄,欲对有盗窃助动车嫌疑的被告人高某进行盘查时,被告人高某逃跑,并在逃跑过程中用随身携带的喷雾器向追赶其的民警张某及社保队员陈某、洪某等人喷射,造成民警张某及社保队员陈某、洪某等人双眼化学伤、双眼角膜炎。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陈某、洪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和现场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石泉派出所派勤表,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9日起至2011年1月28日止。)

二、作案工具喷雾器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惠笙

书记员顾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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