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万某某依法独任审判。经查,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1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约定借期为六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2010年1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5,9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陶某平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并以其名下的本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法查封了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名下的人民币1,200,000元的股份、本市浦东新区X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陶某某应归还原告陈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该款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200,000元,余款于2011年2月28日前还清。若被告陶某某未如期归还前一期借款,原告陈某某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33元,减半收取,即人民币7916.50元,由被告陶某某负担。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