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宇澄,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维多利顺风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1.3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金滢
审判员桑惠康
代理审判员许贵忠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