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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2011年8月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某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红、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西平县X乡X街张喜林的修车铺修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对正在修车的张喜林警告即驾车娜动车头,导致溜车致使张喜林被挤压死亡。经鉴定,张喜林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于某、温XX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喜林的妻子于某等亲属经济损失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某告人李某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伟

审判员张宗喜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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