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施x,男,193x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施x要求宣告陶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施x诉称,妻子陶x于2010年1月28日因脑出血住院治疗,至今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无辨别事物能力。为处理陶x的生活事务,故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施x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陶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施x系陶x丈夫。2010年1月28日,陶x因脑出血入住仁济医院,后转入上海x医院治疗至今,期间陶x昏迷不醒,生活不能自理,意识不清,无辨别事物能力。2010年7月,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并提供上海x医院的证明。
本院认为,陶x因脑出血住院治疗,至今昏迷不醒,神志不清,不能辨别事物,有上海x医院的证明为证,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申请人施x系陶x丈夫,申请人要求担任陶x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亦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陶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施x为陶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