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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阴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华容县X镇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田某与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0)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某于201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申请再审人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华,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田某称:一、申请人作为施工人已按要求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工程,且双方在退场时已达成退场结算方案,而岳阳楼区法院却简单的以审计代替审判,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裁判结果错误。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是,施工图载定建筑面积为1078平方米,实际丈量建筑面积比图纸面积多216.4平方米,而一审法院采信的湖南恒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却将面积错误地按设计图纸计算为1032.85平方米,仅建筑面积一项就减少了261.55平方米,减少其劳务工资x.25元;二、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述权、质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湖南恒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鉴定时,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实际面积丈量,鉴定结论没有听取申请申请人的陈述和意见,没有采纳申请人提供的结算方案、增补工程工资等证据,没有同意申请人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没有到庭接受质某。申请人在庭审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庭后又提出了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但岳阳楼区法院都置之不理,径行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被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称,岳阳楼区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田某申请再审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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