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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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组被害人李某某家,采用翻墙、撬锁入室的手段,盗走李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元。

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村X组被害人郭某某家,采取撞门入室的手段,盗走郭某某人民币现金3500元。

2009年9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村X组被害人郑某某家,采用手钳将链子锁剪断进入卧室的方法,盗走郑某某人民币现金3800元。

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村X组被害人刘某某、杨某伟家,趁无人之机,盗走刘某某、杨某伟放于卧室床边上的手机两部,销赃后得款210元。

2009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眉山市东坡区X村X组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家,采取翻墙、撬锁入室的手段,盗走陈某某、徐某某人民币现金3500元。

200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采用同样手段,再次窜入陈某某家,盗走陈某某低保银行卡一张,后在新区大市场外工商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人民币1400元。

另查明,2010年4月15日下午,当被告人杨某某再次潜入被害人陈某某家欲行窃时,被陈某某发现,在赵某甲的协助下,二人一起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后杨某某被公安民警带到大石桥派出所,在对其进行讯问时,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六起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赵某乙、陈某某的陈某,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被告人杨某某短时间数次实施入室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不宜减轻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杨某某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上述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改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代理审判员张霞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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