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朱某:
刘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1)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朱某于2012年5月9日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