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0年3月25日本院批准逮捕。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霍某某经批准逮捕在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郭冠勋
审判员魏献忠
审判员张慧勇
二0一0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赵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