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x,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南乐县看守所。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7月底,被告人魏某某在山东省青岛市黄某开发区打工时,从当地一名陌生人手中购买一辆无牌照、无手续的摩托车。经查,该摩托车系山东省胶南市珠海办事处安子沟村许某乙的车辆,该车于2009年7月26日23时在胶南市珠山办孟家庄南侧土路上被抢劫。经鉴定该车价值3100元。

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可予证明:被害人许某乙的陈述,证人许某甲证言,价格鉴定结论,发回赃物清单,赃物照片,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卷,证据间相互印证,本案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该摩托车无牌照和合法手续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0年4月24日止)

所判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勇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赵俊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