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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红军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0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被告借款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因家中有事向原告借款30,000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并未约定期限,故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借款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红军

审判员施风雅

代理审判员卜春芳

书记员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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