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a,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a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邓a与金a、金b(均已被判刑)等人,对被“小a”、“海a”(均另案处理)等人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冯开车,继续实施看管于牌号为皖x的帕萨特轿车内,并对冯实施殴打、索要钱款。直至当晚21时许,民警将被害人冯开车解救。
2010年3月12日,被告人邓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冯a的陈述,证人朱a的证言,同案犯金a、金b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a以索取非法债务为目的,与他人结伙,非法拘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a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