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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代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某人董坡腊,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某人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农民,住(略)。系刘某某之妻。公民身份号码:x

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勉阳大道X号。

代某人涂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某人汪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代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周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代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代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上诉人代某负担。二审应退的案件受理费274元,上诉人代某同意由本院直接退给被上诉人刘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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