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a,男;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梁a在本市闵行区X路X弄X超市过道内,以人民币2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a有淫秽图片的光碟2张,朱a在离开途中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在梁摊位内缴获光碟72张,在其住处本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缴获光碟66张。经上海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碟中128张属淫秽音像制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a、沈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音像制品专用收据,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a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淫秽光碟l28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a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梁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