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犯罪,于2010年6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年底,桐柏县X镇X村陈老庄组北面山坡国外松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被采伐68.66立方米,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收购61.472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砍伐松树有县、乡两级政府领导现场督办,目的是为了种植石榴树,其作为一名普通百姓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其收购的林木没有起诉书指控的那么多数量,大部分被村民拣走烤火了。
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桐柏县X镇X村陈老庄组为响应政府号召,将组北面山坡承包给个体商户用于种植石榴树,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采伐山坡上的国外松68.66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而予以收购61.472立方米。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亲属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曾于2007年底收购陈老庄组砍伐的国外松;证人陈xx、张xx等人证言,证实陈老庄组按照上级安排将北面山坡承包给外地种植户用于种植石榴树,并以组里名义请来挖掘机将山上的国外松进行砍伐后将砍伐的松树卖给张某某的事实;证人陈xx、陈xx等人证言,证实陈老庄组北面山坡松木砍伐后,有部分群众将松木背回去用以烤火的事实;现场勘查记录、报告、桐柏县林业局的证明,证实陈老庄组北面山坡共计砍伐国外松68.66立方米,其中张某某非法收购61.472立方米的事实。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关于指控其收购林木数量不实及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9日起至2010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段奇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