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XX,男,XX日生,汉族,住江苏省X号。
委托代理人武XX(系申请人嫂嫂),女,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申请人华XX要求宣告华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华XX诉称,被申请人华XX系申请人华XX的母亲。华XX与华XX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即大儿子华X和二儿子华XX。华XX于1949年4月27日死亡。被申请人华XX于1997年11月中旬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武XX于2004年12月1日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漕河泾派出所报失踪。被申请人至今仍无音讯,现要求宣告华XX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华XX,女,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室,系申请人母亲。华XX与华XX婚后共生育两名子女,大儿子华X、二儿子华XX。1997年11月中旬,华XX外出后未归。2004年12月1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武XX至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漕河泾派出所报华XX失踪。现经申请人华XX提出宣告华XX死亡的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5月13日在本院公告栏和华XX的住所地发出寻找华XX的公告。法定的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华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现华XX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华XX的公告,一年公告期间也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故可以准予申请人之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华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