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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延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娄某某驾驶一辆河南D-x农用车在本市新华区X村长安大道西延工程二标施工工地拐弯处,将被害人赵XX轧伤,当娄某某得知自己开车轧住人后便开车逃跑,后赵XX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娄某某于201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经肇事方代表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达成了由肇事方一次性支付给受害方赔偿费5.5万元,受害方不再对肇事方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及追究法律责任的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吕XX、梁XX、张XX、吴X、赵XX、赵XX、杨XX、陈XX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娄某某身份证明、现场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疏忽大意轧人后开车逃跑,致使被害人赵XX因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娄某某认罪、悔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娄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来群岭

审判员赵敏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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