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才:
你因与衡阳市南岳区社会保险处、衡阳市南岳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南岳区财政局、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多收安置费和养老保险金、不补发医疗保险费和工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年5月18日作出的(2009)衡中法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不予受理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案经本院调卷审查认为,你从原属事业单位的南岳区财政局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到新成立的民营企业南岳良才会计师事务所去,并非受具体行政行为所致,因此你退休后的身份待遇,应由南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及相关文件规定予以核定。因此,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原一、二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