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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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陈某某犯偷税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高某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某,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犯偷税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谭XX,股东平煤香山公司股份35%,股东陈某某股份25%,股东黄某九股份25%,股东彭XX股份15%。

被告人陈某某在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经理期间,指使会计张某隐瞒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致使该公司2004年偷税x.61元,偷税比例92.17%。

被告人张某在2005年、2006年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按照总经理黄某九(在逃)指使,与公司会计许明霞(在逃)隐瞒公司收入,2005年度偷税x.25元,偷税比例90.13%;2006年度偷税x.71元,偷税比例97.91%。

以上被告人张某参与偷税数额共计x.61元,被告人陈某某偷税参与偷税数额x.61元。2009年10月19日黄某九家人代为补缴税款x.59元,2009年10月26日公司股东彭XX补缴税款x.52元,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补缴税款x元。张某、陈某某分别于2009年7月7日、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6月4日税务稽查报告及税务稽查卷十二册、三香公司补缴税款单据、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本报表等相关偷税证据、抓获经过、三香公司相关文件、被告人张某医学检验报告单及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新华区国税局证明、陈某某缴款单据、平煤九矿组干科证明、新华国税局情况说明、平煤九矿情况说明及三香公司拍卖资料、执行情况、郭XX、曹XX、王XX书面情况说明、新华公安分局情况说明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偷税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偷税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被动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偷税行为受益人是三香公司,国家税款已得到追缴,故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偷税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不具备刑事立案条件,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应终止审理或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

经审理查明,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7日,法定代表人谭XX,股东平煤香山公司股份35%,股东陈某某股份25%,股东黄某九股份25%,股东彭XX股份15%。

被告人陈某某在2004年6月至2004年12月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经理期间,伙同会计张某隐瞒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致使该公司2004年偷税x.61元,偷税比例92.17%。

被告人张某在2005年、2006年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期间,按照总经理黄某九(在逃)指使,与公司会计许明霞(在逃)隐瞒公司收入,2005年度偷税x.25元,偷税比例90.18%;2006年度偷税x.71元,偷税比例97.92%。

以上被告人张某参与偷税数额共计x.57元,被告人陈某某偷税参与偷税数额x.61元。2009年10月19日黄某九家人代为补缴税款x.59元,2009年10月26日公司股东彭XX补缴税款x.52元,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补缴税款x元。张某、陈某某分别于2009年7月7日、8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是谭XX,股东有四个,平煤香山公司股份35%,陈某某股份25%,黄某九股份25%,彭XX股份15%。谭XX和彭XX不参与公司经营,对虚假申报纳税也不清楚。2004年总经理是陈某某,2005到2007年11月总经理是黄某九,2007年12月至2008年8月总经理又换成陈某某。我从2004年6月至公司破产都在该公司工作。

2004年6月至2004年底,我担任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当时的出纳是许明霞,总经理是陈某某。陈某某说公司资金短缺,次品就不要报税了,我按照总经理的要求,每月申报纳税的时候少报了公司的收入。

2005年我担任该公司财务总监,许明霞担任会计。许明霞每个月做完帐后都让我看两个表,一份是三香公司的真实主营业收入表,另一份是向国税局申报税的主营业收入表。这两个表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一致,向国税局申报的表上主营业务收入低,每个月我都拿着许明霞给我的申报表到新华国税局申报纳税。2005年黄某九当总经理时也给我说,2004年公司就没有完全申报纳税,2005年也按2004年的办。事实上直到2008年公司停产,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每个月隐瞒少报公司的收入,公司从2005年2月份以后开始建立真假两套账,都是会计许明霞做的;2004年的电脑账是2005年补做的。具体隐瞒了多少收入、少交了多少税我不知道,公司账上应当很清楚。我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做事,追究我偷税罪我感觉自己很冤,因为三香公司中私人股份占百分之六十五。南方经理决定生产、销售、经营工作,财物按民营企业管理,总经理负责制,我在里边就是打工的,我没享受过财物总监的权利,纳税的事他们说了算。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大概是2004月5月份成立,法人谭XX,2004年12月10日以前我担任公司总经理,2004年12月10日至2008年8月黄某九担任总经理,2008年以后我担任总经理。2004年的会计是张某;2004年12月以后会计是许明霞,张某担任财务总监。

2004年我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张某做帐,我签字后,大体每个月申报一次纳税。2004年三香公司刚成立时没有全部交税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不知道我们公司应当缴税的税率;二是我公司生产出的产品有差别,有许多次品,这些次品有些抵债了,有些低价卖出;三是公司每月收入高某不等,有时资金没有按时到账,就按上个月收入水平报了。公司每月少缴纳多少税,以公司的账目为准。作为公司的总经理,我在主观思想上存在能少缴税就少缴税的思想。2004年6月份至12月份我任总经理期间,我掌握的情况是公司有一套帐;黄某九担任总经理后,公司做了几套帐我不清楚。

3、证人谭XX证实:证实陈某某2004年在三香公司任总经理,张某2004年在三香公司任会计,2005年开始任财物主管。另证实自己没有参与三香公司具体的生产管理,对公司情况不很清楚。

4、证人许X证实:我是黄某九的妻子,我今天把黄某九任平顶山市三香公司总经理期间透漏的税款全部补缴上了,有40万多万元。黄某九现在在广东,他怕公安机关抓他,让我来补税,具体他在什么地方我也不清楚。

5、被告人张某、陈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新华公安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新华公安分局于2009年2月25日扣押持有人高XX关于三香公司的凭证94、;账册55本;出入库单25本;财务报表如干;带文件夹的资料5本;收据64本;过磅单9本。2009年7月24日发还持有人高XX。

7、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企业基本注册信息。

8、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XX,住所地新华区X路。

9、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税务登记表一份。

10、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6月4日税务稽查报告及税务稽查卷十二册: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真假两套账。2004年7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真账、也即内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07元(含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假账、也即外账)主营业务收入x.00元(含税),隐瞒收入x.07元(含税);少缴增值税x.61元;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真账、也即内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50元(含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假账、也即外账)主营业务收入x.82元(含税),隐瞒收入x.68元(含税);少缴增值税x.25元;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期间(真账、也即内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x.82元(含税),向税务机关申报(假账、也即外账)主营业务收入x.72元(含税),隐瞒主营业务收入x.66元(含税),少缴增值税x.71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x.57元。2004年该单位偷税比例为92.17%;2005年偷税比例为90.18%;2006年1至4月偷税比例为97.92%。

11、三香公司补缴税款单据。

12、三香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本报表等相关偷税证据一册。

13、抓获经过: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在平煤集团香山公司抓获归案;2009年8月31日,岳阳市公安机关在岳阳市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厅将网上逃犯陈某某抓获归案。

14、三香公司相关文件:陈某某、黄某九任职证明,许明霞与三香公司的劳动合同书。与被告人张某、陈某某供述相互印证。

15、新华区国税局证明:三香公司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x元,偷税一倍罚款x元,行为罚款x元,滞纳金x元,以上共计合计x元。其中黄某九2009年10月19日已补缴x.59元,彭x年10月26日补缴x.62元。

16、陈某某缴款单据:2009年9月30日陈某某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现金x元。

17、平煤九矿组干科证明:张某于2004年6月被平煤集团香山多种经营公司(现平煤九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到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公司担任会计,2006年11月委派代理财务总监(副科级),2008年1月担任三香公司财物总监(副科级)。

18、新华国税局情况说明:平顶山市三香陶瓷公司于2006年7月向新华区国税局提出减免2006年5月、6月份增值税,新华区国税局当月作出减免税决定,该企业2006年5月、6月享受了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19、平煤九矿情况说明及三香公司拍卖资料、执行情况:三香公司负债大约355万元,其所拍卖款项35万元已被新华法院执行局划走,三香公司2008年8月24日上午的董事会会议纪要没有与会人员签字确认,该会议纪要没有约束力。

20、郭XX、曹XX、王XX书面情况说明:三香公司2008年8月24日上午的董事会会议没有形成决议。

21、新华公安分局情况说明:黄某九、许明霞因涉嫌偷税罪已被网上追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偷逃税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偷税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陈某某犯偷税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偷税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偷税罪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不应当刑事立案,且应判被告人陈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陈某某认罪、悔罪,偷税的税款已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意见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某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姬富有

审判员来群岭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吴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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