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公司。
负责人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乙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龙,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0)邳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邹某甲、邹某乙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x元。
二、被上诉人邹某甲、邹某乙自愿放弃要求被上诉人刘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被上诉人邹某甲、邹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