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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凤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凤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48岁。

原告方凤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凤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5年4月18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8年婚生一女,取名方×。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终至无法调和的地步。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原告不辞辛劳多方寻找但仍无音讯,后得知被告与他人涉嫌诈骗被通缉。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缺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2、郑州市惠济区公安局出具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明被告曹某因伙同他人诈骗,于2006年3月28日就已经逃匿,同时也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自此彻底名存实亡;

3、(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人民法院报收据2份、人民法院报公告一份,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起诉离婚,在审理上述案件时,被告曹某已经下落不明;

4、方丹当庭证言,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诉称、举证及庭审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4年认识,1985年4月18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88年1月19日婚生一女,取名方×。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打,2005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后因被告伙同他人诈骗,2006年4月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经侦大队列为在逃人员,予以通缉。原告曾于2008年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已五年之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已和好无望,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方凤岐与被告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淑红

代理审判员赵丽娜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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