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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中法执复字第21号复议决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赵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复议人赵某甲因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8)红民一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申请复议人赵某甲又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赵某甲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复议人赵某甲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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