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于某某、刘某甲、秦某某因与上诉人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于某某、刘某甲、秦某某因与上诉人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某、刘某甲、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和上诉人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于某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书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