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寒莉,河南兴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建新,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于某某、刘某甲、秦某某因与上诉人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某、刘某甲、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和上诉人刘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0元,于某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均予以退费。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李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