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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某甲、薛某丙、薛某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勉县人民法院

原告:陕西邓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原告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季成,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甲,男,1953年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薛某甲外甥),男,汉中长江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薛某丙(薛某甲之女),女,1980年生,汉族,勉县试验小学教师,住(略)。

被告:薛某丁(薛某甲之子),男,1988年生,汉族,陕西杨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戊(薛某甲之妻),女,农民,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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