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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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韩某某,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8日9时至15时,被告人秦某某伙同韩某领(另案处理)、王学军(另案处理)、韩某(另案处理)、小王(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秦某某冒充外地古董商人,谎称去许昌县X乡X村找一个名叫“有才”的人购买银元,在许昌市X路口处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去椹涧的路上,被告人秦某某以自己是外地人对本地不熟为由欺骗李某某,让被害人李某某帮忙找叫“有才”的人,并表示要以每块300元钱的价格购买银元,车到黄某村头后,被告人秦某某让被害人李某某下车去问路旁谎称是“有才”同学的韩某领,当韩某领领着李某某找到预先在黄某村等候的谎称是“有才”弟弟的韩某,经讨价还价韩某愿以每块200元的价格出卖“挖鱼塘时挖出的银元”。韩某领遂与被害人李某某商量以每块银元200元钱的价格购进、再以每块银元300元钱的价格卖于假称是“外地古董商”的秦某某,以赚取每块100元钱的差价,当被害人李某某用x元钱从韩某手中购买300块银元找被告人秦某某销售时,被告人秦某某伙同韩某领、韩某已趁机乘坐一直在后面接应的王学军、“小王”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的银元为假冒银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秦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秦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主犯。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定被告人涉案数额为六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9时至15时,被告人秦某某伙同韩某领(另案处理)、王学军(另案处理)、韩某(另案处理)、小王(具体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由被告人秦某某冒充外地古董商人,谎称去许昌县X乡X村找一个叫“有才”的人购买银元。在许昌市X路口处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在去椹涧的路上被告人秦某某以自己是外地人对本地不熟为由,欺骗李某某,让被害人李某某帮忙找叫“有才”的人,并表示要以每块300元钱的价格购买银元。车到黄某村头后,被告人秦某某让被害人李某某下车去问路旁谎称是“有才”同学的韩某领,当韩某领领着李某某找到预先在黄某村等候的谎称是“有才”弟弟的韩某,经讨价还价,韩某愿以每块200元的价格出卖“挖鱼塘时挖出的银元”,韩某领遂与被害人李某某商量以每块银元200元钱的价格购进,再以每块银元300元钱的价格卖于假称是“外地古董商”的秦某某,以赚取每块100元钱的差价。当被害人李某某用x元钱从韩某手中购买300块银元找被告人秦某某销售时,被告人秦某某伙同韩某领、韩某已趁机乘坐一直在后面接应的王学军、“小王”驾驶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的银元为假冒银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秦某某供述:2008年农历腊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韩某领和王学军二人一起到平顶山市新华区李某我开的翠玉佛缘店找到我,和我商量着一起出去用假银元诈骗,我同意了。于是第二天一大早,王学军和那个叫“小王”(王学军)的开着一辆灰白色的破面包车(我记不清是昌河还是松花江了)到我店里接住我,然后我们三个一起又接住韩某领和韩某就往许昌方向来,在车上韩某领给我们分了工:我充当外地收古董的商人,韩某充当“李某才”的弟弟,王学军在车上作总指挥,韩某领充当中间人介绍买卖。分工之后他们把我送到许昌南环路X路交叉口的加油站处就走了,我在那里找了一辆在路边拉客的面包车给司机说:“我是一名古董商,是汉口的,听说你们这里椹涧黄某有个叫‘有才’的挖鱼塘时挖出来银元了,我想去买,但恐怕他看我是外地人不卖给我,你能不能给我帮帮忙,成生意后不叫你白帮忙,给你三、五百哩好处费”。那个面包车司机就同意了,然后他开车拉着我往黄某村走,快到黄某村时我对司机说:“到黄某了你给我找个人问问有‘有才’这个人没有”。到黄某村之后韩某领已经在那里装着走路的样子等在那里了,我叫面包车司机过去问他,我在车上等着。司机下车问这村有没有个叫有才的,韩某领说:“有这个人,俺俩是同学”。面包车司机问(我交待他问的):“听说他挖出来的有银元,你知道不知道”韩某领说:“有这回事”。我接住说:“要是有了你给我帮个忙,问问有才这东西卖了没有,生意做成了给你弄条烟抽”。韩某领说:“那我给你问问不费啥,我给他打个电话”。然后就用手机给‘有才’打电话。打电话后韩某领说:“有才不在家,出去打工了,他兄弟在家,你是外地口音,说话给我们这里不一样,你先下来,司机俺俩去给你看看,你出啥价哩,要是中了就给你买下来”。我说:“最高不能超过300元钱一块”。韩某领就和面包车司机一起进村了。过了半个小时左右(这时面包车司机已经彻底上当了),他们两个回来找到我之后说:“价钱给你搞成了,300元钱一块。”这时韩某领拿出一块银元说:“你看看是不是这东西”。我接过之后装模作样的看了看说:“是,就是这,恁咋只拿过来一块呀”。他俩说:“就这还是俺先掏300块钱买的呢”。我紧接着说:“恁掏300元钱买的我也不叫你们吃亏,我给你们300元钱。”然后我掏出300元钱给韩某领说:“咋只一块呀”。韩某领说:“人家有300块这样的银元,不过不见钱不给东西,你想叫生意快点做成不想,想快点做成了你拿出来9万元钱,在这等着,俺俩过去把银元给你买过来。”我说:“那不行,我又不认识你们,我把钱给你们,你们要是跑了我找谁去”韩某领说:“你要是不相信俺,你先找个地方住,俺把银元给你拿过来。”我说:“这可以,我等着你们,有多少我要多少”。然后韩某领和面包车司机就领着我去找旅馆,叫我在许昌城西的一个旅馆二楼的一个房间等着,他两个就走了。我在旅馆里等着,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韩某领和面包车司机又来到旅馆给我说让我等着他们(其实是为了让面包车司机相信我真的在那里等着收银元呢),我同意了,他们两个就走了。他俩走之后王学军和开车的人已经在旅馆门口等我了,我就上车和他俩一起来到黄某村附近等韩某领和韩某,到了中午12点左右,韩某领和韩某一起回到车上说诈骗成功了,我们就一起回到平顶山找了一个饭店庆祝。吃饭时韩某领对我说:“今天弄了6万元钱,我出力稍大点,我多落点,给你一万块钱”。我也挺高兴的,就接过了这一万元钱,吃过饭之后我们就散了。

2、同案犯王学军供述:2009年元月份的一天,韩某领、秦某某和“要”(韩某)俺几个商量好出去诈骗钱财,因为他们这种诈骗手法我不会,韩某领就让我负责找一辆车。第二天我租了一辆白色面包车接住韩某领、秦某某和“要”,来到许昌市城南一个加油站附近,秦某某一个人背一个黑色的皮包冒充古董商在加油站附近找了一辆面包车,秦某某和这个司机谈好后,就坐上车领着司机朝黄某方向走,我和韩某领、“要”坐面包车在后面跟着,快到黄某村时我们超过秦某某坐的那辆车,韩某领在黄某村东头下车站在许南路北侧。“要”对我说:“你把我送到村里,把车停在路边等着招呼着就可以了。”我们把“要”送到村里之后又拐回能看见他们的地方等着。不一会儿秦某某坐着车来到韩某领身边装着不认识的样子跟他说话,说了几句之后秦某某从车上下来,然后韩某领坐上那辆车领着司机进村里边了,“要”就在村里边等着,韩某领和司机刚好碰见他了,“要”刚好就是有银元的那个人,韩某领和司机从“要”手里买了一块儿我们事先准备好的银元后又回到路边找秦某某,秦某某一看就是他要买的银元就说这样的银元有多少他买多少,然后他让司机和韩某领跟他一起去城西的一个旅馆住下,我在后边跟着认了这家旅馆,方便诈骗得手后来接他。开房间后,韩某领和司机又回黄某村了,过了一个小时后,韩某领领着司机从来到旅馆见秦某某一次,他们见过秦某某后又去黄某找“要”了,秦某某也从旅馆出来坐上我租的面包车在他们后边跟着。他们在黄某村找到“要”之后,以每块银元200元钱的价格把我们事先准备好的假银元买下了。司机把钱给“要”后,韩某岭找接口脱身,让自己去旅馆找“古董商”卖银元,我和秦某某就过去接住韩某岭和“要”回平顶山了。吃过饭后,韩某岭单独给我了1000元钱,我结了车钱和饭钱后得了500元钱,然后我们就散了,过了一段时间,我听说这次骗了x元钱。

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今天上午9点半左右,我在南环路X路口处拉生意,我是开面包车拉人挣钱的。这时,有个年龄四、五十岁的男子(秦某某),上身穿毛领蓝羽绒服,脚穿黑皮鞋,夹个黑包,身高1.77米左右,脸型瘦,鼻下有胡子,说话不是本地口音,但我听不出是哪里人。这人自称是汉口的古董商。古董商问我知不知道椹涧乡X村,并说黄某村有个叫“有才”的人从鱼塘里挖出了银元,他要去买又怕自己是汉口的,“有才”不愿意与他做生意,让我帮忙做成生意后给我300至500元好处费,我就同意了。我用自己的豫x面包车拉着古董商去黄某。在黄某村古董商让我下车找人问“有才”挖银元的事,并让我问刚好迎面过来的一个男子(韩某领),这男子年龄42岁左右,上着棕色上衣,圆脸,本地口音。我上前与其搭话,该男子自称是“有才”的同学,并说知道银元的事。这时古董商也下了车,知道是“有才”的同学后让我和“有才”的同学帮忙买银元,并承诺生意成后给“有才”的同学整条烟。然后古董商就在311国道黄某村X路上等,我和“有才”的同学就驾驶着车往西走去找“有才”。走到黄某街菜市场处,“有才”的同学看见一个年龄30多岁,身高1.6米多,中等身材的男子,一副农民打扮,“有才”同学说这是“有才”的弟弟(韩某),并让“有才”的弟弟上去问银元的情况,在车上“有才”的弟弟称挖出了银元弟兄两个平分了,要是卖就200元一块,“有才”的同学就让“有才”的弟弟回去拿银元。趁这个时候“有才”同学就跟我商量,因为古董商说300元一块就能成生意,想从中间平分这100元差价,我就同意了。“有才”弟弟用一白色纺织袋,上面印有“莫来砂”字样,提来了310块银元,但要求必须见钱才给银元,“有才”同学就拿出200元买了一块银元,和我一起找到古董商,古董商一看说是真的,就给“有才”同学300元,但其他的要求见银元给钱。“有才”同学就开始打电话借钱,打了两个电话没借到钱,就让我找钱,我经不住诱惑就同意了。我和“有才”同学、古董商一起到四方宾馆让古董商在X房间等着,我和“有才”同学再去和“有才”弟弟商量,然后我拉着“有才”同学回家拿了存折到许昌市胖东来生活广场西边的商业银行取了六万二百一十四元钱,就和“有才”同学去黄某了。在途中“有才”同学给“有才”弟弟打电话约好见面地点,我把车开到黄某村百味居火锅店对面停下,我把六万元递给“有才”同学,“有才”同学就把这六万元给了“有才”弟弟,“有才”弟弟说自己的嫂子那儿还有300块银元,让“有才”同学和他一块在这里等他嫂子,我就拉着“有才”弟弟用编织袋装好的310块银元去找古董商,走到黄某东边没见古董商(因为我在市区取过钱后又在四方宾馆拉着古董商,并让古董商在黄某东边等着)。我就马上回黄某找“有才”同学,“有才”同学和“有才”弟弟都不见了,我就打电话给“有才”同学,他称一会儿就过来。我挂了电话停了一会儿再打对方关机,我发觉上当了就报警了。

4、证人杜××证言:我在“四方”停车场当门卫,兼负责入住“四方宾馆”客人的登记。2009年1月8日那天大概上午10点半左右,有三个客人开了X房间,都是男的,像是本地口音,我给他们开了收款收据,报的姓名是胡国强,房费30元,押金20元。我问他们要证件,他们说是午休,一会儿就走了,我就没登记证件,但到下午四、五点我去查房,发现人已经走了,到现在押金也没退。

4、证人孔××证实他与王学军在看守所X号监室认识,王学军给自己讲了秦某某冒充广东的文物商在许昌外环路上拦了一辆五菱面包车说让司机拉他去黄某找有银元的人,然后韩某领扮演有银元的人的同村人,韩某领的徒弟扮有银元的那个人,王学军负责开车接应,用300块假银元骗了6万元钱的事实。。

5、许昌市文物鉴定书,证实本案的银元为假银元。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辨认出秦某某就是冒充外地古董商的人。

7、许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假银元310块。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积极退出赃款,悔罪表现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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