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卢氏县康元大酒店营销部经理,住(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9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卢氏县看守所。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雷舒拉、代理检察员张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时任卢氏县康元大酒店营销部经理的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收取酒店外欠账的职务便利,将要回的卢氏县科技局等十六个单位的帐款共计x元,不向酒店财务交纳而用于赌博,造成挪用的钱款至今不能归还。2009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宁XX、吴XX、陈XX、张XX、李XX、马XX、蒲XX等人的证言,卢氏县邮政局等16个单位的证明,康元大酒店营业执照、会议记录、周某某名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利用担任康元大酒店营销部经理负责要帐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x元,数额较大,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卢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挪用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军川
代理审判员祝彩秀
代理审判员胡大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远